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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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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契约(上) |
作者 :紫草
| 日期 : 2002-05-05 10:56 | 阅读数: 423 |
自中学,历史及政治课上提到了《社会契约论》之后,我就对卢梭——这种理论的倡导者产生了无比的景仰。因为他实实在在指出了我们赖以生存、规范的根本,其实种种关系(如果人为确定了的话),那么就是一种契约。
本来我以为凡是感情相关物或联系,皆是排除在外,谁知年复一年、日复一日地,我竟渐渐生出一个念头:婚姻契约论。我知道说到这里,恐怕整个木屋中所有的人类生物都要把所能砸的东东朝我砸过来,但是,话已出口,区区便也有横生出一个豁出去的胆子来了。
当生命起源时,人们,当然一般指男与女(人数可变)生活在一起,纯是为了“需要”,这种需要的构成很复杂,简单地说,有生理和心理两大类。这种共同生活的方式,其实,就如同要好的姐妹天天中午腻在一起吃饭、或者很铁的哥们儿三五不时地以酒交心是不同友谊的表现方式一样——男女的共同生活正是异性之间的一种有别于友情的感情的表现方式——我们暂且不将其论作为“爱情”,事实上,也并不是。这种共处方式,正如同性乃至异性之间乃至种种人际感情的表现方式一样,本来是没有一定的时间界限,当人们觉得与对方不再有心事可交、或情趣相异、或志向生变、或其他各种原因发生时,我们就很自然地渐渐淡化了同对方的友谊,“朋友”的这种关系就没有任何手续、方法地被结束了。这基本可称之为“自然现象”了——尤其是,当我们将其同“婚姻”相比较时。
按照这样的道理,很显然,感情的有无是纯粹感性的,那么其开始与结束亦当完全与理性的“契约”无关才是!但奇怪的事情就在人类发展的某一阶段发生了:婚姻制度开始出现。
(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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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顺手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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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2-5-7 23: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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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看看你从道理上怎么分析。
其实我觉得你说的很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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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老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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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2-5-7 7: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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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会砸,我想听听你的高论,呵呵。然后再找机会反驳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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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水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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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2-5-7 9:4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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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树居然不砸么?
我的高谈阔论已经坚持不下去了……
因为你们这些幸福婚姻在此,我实不知论据如何难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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