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公证:“我就是我,我老婆是我老婆。”
(下)
当我骑着自行车冒着2℃的寒风,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后,工作人员大略看了看我递上的申报材料,就说我缺少一份“原本市户籍迁出证明”,也就是我老婆当年下乡时,户口迁往甘肃的证明。这个证明在三年前为老婆办理申请补助的时候,我已去原迁出地派出所开过的。但工作人员指着“申报须知”说,这是规定,这些一个都不能少。没办法,只好又乘车去浦西,赶往位于小南门的小东门警署。但到那里一问,警署早已搬往他处。只好马不停蹄地走了半个小时才到了位于丰记码头街的小东门警署。尽管打印机反应太慢,警察叔叔按下确定键十多分钟后才打印出了写有“慕佳易于1969年×月×日迁往甘肃省天水专区”的证明,但还算顺利吧。这第一天已来不及了,第二天再去吧。
第二天,换了一个更专业的工作人员,我交上了“迁出证明”后,他又仔细地检视我的“申补”材料,这一查,发现了大问题。
这些材料中,有我的结婚证和复印件。这张文革结束前一年领得的结婚证上,我的名字最后一个字是“隆”字!这是我以前的曾用名,以后在调换工作单位过程中,这个字“被”改成了同音同调的“龙”字而将错就错使用至今。就是这一个同音字之差,害得我往老家打了十几通长途电话,最后对方的派出所还是不出这个曾用名的证明。我据理力争,说此“隆”就是这“龙”;说即使这位“隆”先生不是我,那结婚证上的女方慕佳易没有错吧,如果彼“隆”非此“龙”,那为何我有这结婚证呢?还有女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呢?说就算结婚证上的这“隆”不是我这“龙”,现在是我这“龙”以慕佳易配偶的身份申请补助,总可以吧。这位办事员却掷地有声地说,你们即使是“事实婚姻”,也要拿出证明来!
……
就这样,因为这一字之差,使人一筹莫展。
直到第三天中午,我收到了老家用特快专递寄来的有俺曾用名“隆”字的上世纪60年代的老户口本,我又第三次前往事务中心。
元月6日下午2:00钟,当我走出事务中心大门时,不禁长吁了一口气。
本文开头所写的,我准备采取的公证这最后一步,也就自然取消了。
注: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文中部分地名、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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