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财产公开,请从总书记始
——也说“权力公开透明,从县委书记始”
《羊城晚报》2010年11月20日发表评论文章,提出“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请从县委书记开始。”这样的提法,够直接、够具体,但是我觉得却并没有多大意思。君不见,前两年时兴“官员财产公开”时,从南到北确乎也热闹过一阵子,但真正坚持至今且并未走样的有几个呢?
这是因为,中国社会历来讲究个上行下效,如典故“上之所好,下必从之(上有好者,下必甚焉)”;再如当年“毛式”中山装的流行、80年代初(胡耀邦总书记时期)的西装潮的兴起,大约就因为了这个道理。
国外多年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特别是国家领导人率先示范,给了我们足够的启示:
国外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可以追溯到18世纪的瑞典。在最近的100多年里,国外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实践。据有关资料介绍,到目前为止,已有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俄罗斯、阿根廷、智利、澳大利亚、新加坡、泰国、日本、韩国、印度以及中国的台湾和香港等90多个国家和地区确立了此项制度。
从诞生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西方国家来看,这个制度所指的“官员”,即包括了总统、议长、总理等在内的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政府机构的所有官员。而总统在签署这些“财产申报和公开令”的同时,也会率先或第一时间将自己、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和收入情况予以申报和公开
俄罗斯早在1997年生效的《俄罗斯联邦政府法》就规定了政府总理、副总理和各联邦部长每年要向俄税务机关申报个人财产。2009年4月1日,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和总理普京分别公开了自己的家庭收入。随后,俄罗斯副总理和11位部长也纷纷公开了自己的家庭收入,从而正式施行了俄罗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从美国《政府伦理法案》中涉及的申报人员范围来看,包括3大类:一是包括白宫官员在内的所有政府官员;二是参议院和众议院的议员及其雇员;三是法官和司法雇员。依据《政府伦理法案》的规定,包括总统在内的凡担负重要决策权和指挥权的官员、高级科技人员、咨询顾问人员等,必须公开申报本人及其配偶和抚养子女的财产状况。
韩国《公职人员伦理法》的财产申报主体包括总统、国务总理、国务委员、国会议员等11个方面的国家政务公职人员,
国外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对我国有着借鉴意义。上层的决心和行动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出台的关键。由于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主要是针对高级公务员而制定的,所以就一个国家来说,其领导人是否带头遵守和执行法律的规定对整个社会具有极大的示范作用。
面对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官员腐败问题,我们呼吁:反腐倡廉,财产公开,请从总书记始!
注:
上之所好,下必从之。在上的人喜欢什么,在下的人就一定会跟着做。语本《孟子·滕文公上》:“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矣。”《北史·李彪传》:“夫上之所好,下必从之。故越王好勇而士多轻死,楚王好瘠(瘦瘠、苗条)而国有饥(节食、禁食)人。”
上有好者,下必甚焉。《东观汉记·马廖传》:“夫改政移风,必有其本。长安语曰:‘城中好高髻,四方高一尺;城中好广眉,四方且半额;城中好广袖,四方用匹帛。(译意:宫里流行高髻,长安周围就会有高过一尺的;宫里时兴描长眉毛,就会有人画眉至半个额头;宫中有人喜好宽袍大袖,那不几天外面就会有人用一匹帛做一件衣服出来。)
意思是说,上行下效,往往变本加厉,以致不伦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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